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强徐州医科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合作办学,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学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根据《徐州医科大学章程》的规定,特成立徐州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整合教育资源、紧密联系企事业单位、筹措教育发展资金的组织形式,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董事会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的组织原则,实现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的密切合作与共同发展。
第四条 董事会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社会参与高校办学的有效机制,凝聚各行业力量,促进产学研合作,吸引社会资源,支持徐州医科大学发展。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徐州医科大学和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发起成立。
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有志于同徐州医科大学携手发展并提供给徐州医科大学一定数额的经费、物资和其他方面支持的上述各类单位和个人,均具有董事会成员资格,并可申请成为董事会成员。
经审核后具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其单位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派的其他人担任董事,其个人由其本人或由本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董事。董事会单位成员如需变更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董事会。新增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徐州医科大学董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是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临时召集。
董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为:
1、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
2、聘请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
3、审议并批准董事会章程;
4、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5、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6、对徐州医科大学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7、审批新加入的董事;
8、其他需讨论的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因故退出董事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长。董事正式退出日期自秘书长确认收到董事书面通知后的即日起生效。
董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第九条 董事会的职责:
1、促进徐州医科大学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和合作,协助徐州医科大学引进、承接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及项目;
2、对徐州医科大学的发展战略规划、教学科研、大型建设项目及其它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建议、咨询和指导;
3、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董事单位的人才需求,提出徐州医科大学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对徐州医科大学人才培养、招生、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4、帮助徐州医科大学筹措办学经费,介绍各种资助办学的捐款捐物;审定捐赠经费的投向,监督捐赠经费的使用;
5、指导、协调徐州医科大学与各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数额不限,徐州医科大学为董事会的自然成员。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各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董事会董事长由徐州医科大学校长担任。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人选由徐州医科大学或现任董事提名,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董事长可接受董事长委托,负责召集董事会全体会议,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秘书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董事会工作。
常务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务董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董事参加。
第十三条 经常务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全体会议同意,董事会可以聘请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的领导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处设立在发展规划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备。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的权利:
1、对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参谋、建议。
2、优先挑选博士、硕士及本科毕业生。优先享有合作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权利。
3、优先优惠获得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享有合作研究、开发与创新的权利;可定期获得学科领域最新经济技术信息;优先享有共建学院(系)、研究院(所)、实验室等合作办学的权利。
4、享有使用图书资料、校内场馆地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惠和便利。
5、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董事个人经学校审定可受聘为徐州医科大学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创业导师等。
第十六条 董事的义务:
1、积极宣传徐州医科大学,介绍和推广徐州医科大学在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上的成果。为学校提供有效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声誉。
2、提供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捐赠资金(或实物)纳入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
优先向徐州医科大学设立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委托培训项目等。为徐州医科大学教师的实践教学、科研合作以及学生的实习、社会实践与就业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优秀人才。为董事单位挑选各类优秀毕业生做好推荐、选拔的服务。
2、通过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所需的各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提供本科生、研究生等相关招生信息,接受董事单位有关招生咨询。
4、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攻关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合作创建研发中心、企业实验室等。
5、徐州医科大学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中积极宣传董事单位,扩大其社会影响。
6、凡对徐州医科大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