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行)》等法律法规,按照《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放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支持高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必须在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实施。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长负责或委托秘书长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由徐州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代为管理,负责处理日常汇集核算、资金调度及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秘书处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需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应遵循“统筹规划、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原则,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勤俭办事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年初支出预算应包括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非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应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基金余额等情况,编制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后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除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外,当年支出确属特殊情况需要新增、追加或者变更预算用途的,由秘书长审核后,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报监事会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监事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需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终末须做好全年度的预算执行分析,基金会秘书处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独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形成“帐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应按实际到账金额入账;接受的外币捐赠须按当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入账;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评估价入账,实物资产按照徐州医科大学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资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
(一)支持学校及附属医院的建设与发展;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资助困难学生;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生;
(五)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集资金形成的支出;
(六)管理与运作基金形成的支出;
(七)开展公益活动形成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每年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为奖励在学校事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应酌情考虑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政策及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授权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计划须报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报告经理事会审阅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第八章 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集体领导下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和监事提交财务报告和有关报表;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和法人代表变更前,须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并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及教育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