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章程,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由学校提名理事长,并推荐理事、监事,明确其责任。
第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员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等,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的分离,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筹资方案。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严禁将属于学校的财政拨款、教学科研等事业收入转为基金会捐赠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所收取的货币资金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还应当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的,应当经过学校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经理事会决策后报告学校,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七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投资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八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向理事会和学校报送并向社会公开经过审计鉴证的财务报告。基金会在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