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是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基金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刻制:印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 公章由秘书处保管。文件等需要盖公章时,需报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使用,涉及到人事变化和资金量较大的,还需报请理事长同意。
2. 法人私章:法人私章财务处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3.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
4. 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 遗失印章时应按规定登报申明,并报请理事长同意后办理印章更换。
2. 因法人变更等需要更换印章的,须报请理事长同意后办理印章更换。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1. 对于基金会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
2. 印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条 严禁印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等外出办事使用时,需指派其他人员一同前往。
第八条 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印章出差的,须经秘书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基金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基金会利益之行为。原则上不出具经济担保等证明。
第十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徐州医科大学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