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资金运作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运作资金是指基金会授权运作的货币资金,且限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在资金运作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捐赠资金。
第三条 资金运作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委托具有国家颁发许可证的正式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尽力规避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资金运作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资金保值增值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是资金运作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下设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设办公室于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资金运作项目的审批及立项,定期听取和评价资金运作效益报告,决定资金运作收益的使用。
第六条 资金运作项目须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立项,立项项目需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负责一般资金运作项目的立项,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资金运作。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由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基金会部分理事、监事和基金会工作人员,小组人数应是5人及以上单数。
第九条 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拟投资项目的资料及信息,拟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关注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资金运作效益报告,并根据理事会评价要求调整项目运作。
第十条 基金会监事负责就理事会资金运作方案发表意见,对决策过程和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过程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决议事项,及时督促有关人员纠正。
第三章 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应以会议决策程序确定项目运作资金额度、期限、金融机构选择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办公室负责提供具体资金运作项目资料及信息。
第十三条 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会议须由2/3以上成员出席、且在理事会监事1人列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小组会议决议须经参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相关参会人员签字,作为文档保存备查。
第四章 资金运作范围及收益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运作范围: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资金运作负面清单:
(一)直接购买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收益属于非专项基金收入,收益使用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资金投资组合制度。充分考虑不同投资项目的差异,采取组合投资,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资金运作风险。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制度。为防范资金运作风险,采取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制度。决策人员与操作人员分离,操作人员与会计人员分离等。严禁一人办理资金运作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监控制度。基金会监事1人列席资金运作小组会议,对资金运作决策提出质询和建议;对资金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等支出,列入基金会管理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年 月 日